衡水产业人才政策十四条

2023-10-25 00:00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全职到我市工作的院士,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贴。对签订合同3年以上、每年在我市累计工作3至6个月的院士,每年发放5万元特殊生活补贴;工作6个月以上的,每年发放10万元特殊生活补贴对全职到我市工作的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等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每人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贴。

第二条 吸引创业人才。对来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 引育高技能人才。对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当地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增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当地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并在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当地财政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吸引优秀学子。毕业2年内的学士、硕士、博士新到我市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就业安家补贴,补贴标准为学士3000元、“双一流”学士5000元、硕士1万元、博士3万元。

第五条 鼓励博士后研究。对在我市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日常经费资助5万元。对留衡企业稳定工作1年以上的出站博士后,由市财政分期给予40万元就业补贴。

第六条 资助衡水学子。实行衡水学子助学计划,对在读“双一流”本科及以上衡水籍学子,因家庭困难自愿申领助学金,每年给予一定助学金。

第七条 鼓励科技创新。对我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市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100万元的后补助。对获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和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级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和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奖励湖城工匠。对我市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代表我市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的选手,当地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 激励重点企业。对年缴税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重点企业,由企业按照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公开公正原则,每年推荐1名、2名突出贡献人才作为奖励对象,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每新增缴税额2000万元,新增1名奖励对象名额。对达到“标准地+承诺制”规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相应条件的企业,根据年度新增纳税额度可申请当地人才购房奖励名额,当地财政按年度根据对企业考核结果进行补贴。

第十条 提供人才公寓。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优秀产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后可申请免费入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对企业引进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经认定后可申请优惠租用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优化住房保障服务。持“湖城英才卡”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可申请租房补贴或一次性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000元,最长5年;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15万元、硕士10万元、学士5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20倍。

第十二条 优化子女入学服务。对新引进的硕士、博士、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高管等优秀人才,其子女来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开辟“绿色通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应入尽入。就读高中学校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办理,安排就读相应高中学校。就读幼儿园的,按有关规定安排到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第十三条 优化配偶安置服务。对新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其配偶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照统筹调配、身份对等、人岗相适、双向选择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工作。接收单位无空余编制的可按有关规定使用周转编制。配偶尚未就业,且配偶为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毕业生的,待增人计划审批后,经考核测评后可选聘至事业单位就业。配偶待业期间,由当地财政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2年。

第十四条 附则。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政策正式实行后新引进的“3+2”市域主导产业、“9+5”县域特色产业企业优秀人才,与我市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其他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叠加原则执行;对推动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重要人才、重大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量身定制政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政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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