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9-10-28 00:00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质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精神,在用足用好有关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扩大招商引资工作有关措施,制定如下政策。

一、投资领域政策

(一)重点鼓励客商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总部机构、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以高端设施农业、生态高效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为代表的都市现代农业。

(二)充分发挥三个园区特色产业优势,实现西、中、东三大板块差别化招商。西部高新技术产业园,全力打造电子信息、休闲食品、高端装备、健康医疗器械四大先进制造业和温泉颐养、商业服务两大现代服务业的“4+2”产业体系;中部胜芳金属玻璃家具产业园,按照打造“世界金属玻璃家具之都”的战略目标和建设以金属玻璃家具制造产业为主导,积极开展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家具新材料、金属表面处理、食品和化学制品、家居产品制造、现代物流等产业相配套的现代产业体系;东部津霸现代制造业产业园,重点发展以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配件、绿色建筑等为主导的优势产业。

二、用地保障政策

(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最低可至土地出让价标准的70%。

(四)对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鼓励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按建设成本购买。

(五)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升级、农业产业化、重大基础设施等重大内、外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升级、农业产业化、重大基础设施等内、外资项目优先列入廊坊市重点项目,建立市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全力保障省级和部分市级重点投资项目开工的最低用地需求。

(六)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对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的,建设运营主体实际发生的改造费用,按200元每平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装修费用按最高不超过600元每平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金融支持政策

(七)建立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用好股权、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为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对投资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八)对符合《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当年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境外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在享受全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的同时,县级设立利用外资专项支持资金予以奖补,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2‰执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国内500强及跨国公司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补助,设立利用外资专项支持资金予以奖补,按照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执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人才引进政策

(十)吸引国内及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对全职到我市的国内外院士及在某一领域取得世界一流业绩、成果的顶尖人才,在享受省级、廊坊市级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安家费。

(十一)对引进的国家“”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全职到我市任职的,在享受省级、廊坊市级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30万元安家费。

(十二)对国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在享受省级、廊坊市级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成果转化取得显着成效的,根据贡献情况,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

(十三)鼓励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租赁式厂房以及办公场所等设施,对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设施使用租金。

(十四)以上各类人才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我市。

(十五)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买自用住房的,在执行商品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参照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条件执行。

五、用工保障政策

(十六)充分发挥我市与河北工业大学全面战略合作优势,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统筹设置相关专业和人才培养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同时,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协调作用,为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阶段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等全过程人力资源保障服务。将重点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支持。

(十七)鼓励企业采取购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职工安居问题。将外来务工人员全面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等途径全面做好人才安居服务。

六、引进奖励政策

(十八)积极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项大型经贸洽谈活动,充分发挥“5·18”经洽会、9·8投洽会、深圳高交会等招商平台作用,拓展视野,获得信息。积极联络各国的商协会、各驻华使领馆、综合商社、企业财团及境内外500强、跨国公司驻华机构,广泛交往、强化对接,组织专题项目招商活动,积极开展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广泛推介霸州投资环境优势,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合作项目。项目落地后,按照招商引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十九)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引荐符合我市鼓励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及纳税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引进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引进服务业类项目亩均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由市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市投资,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资助,国内50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资助,国内行业前10名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投资资助。同一企业取最高奖励,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以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奖励由区域开发运营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人员引进的项目落户在园区运营公司开发区域的,可由园区运营公司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或由市财政予以奖励,但市政府将不再支付该项目产业发展服务费,项目落在我市其他区域的,由市财政按照此标准进行奖励。

七、安商保障政策

(二十一)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度。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及利用外资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要建立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二十二)建立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按工程成本或免收经营服务类配套费用;对重点鼓励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十三)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视情况设立专门的投资服务窗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投资项目加速落地。

(二十四)建立优惠政策约束机制。对引进的投资项目或海外高层次人才,未履行承诺的,取消优惠政策或收回奖补资金。

(二十五)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督导落实。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八、政策执行

(二十六)本政策发布前按照协议已经享受并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协议继续执行;已定协议但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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