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2〕65号),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有效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融合,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金融扶持
(一)创新多元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在创新多元化融资品种和金融服务方面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改造、设备更新和多样化职业教育场景搭建。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优秀教科研成果、精良科研物资设备等相关保险产品服务,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加强上市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
(二)用足用好货币政策工具。抓住政策窗口期,引导国有银行用好设备更新再贷款,支持设备更新再贷款项目清单中国家、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设备购置安装等项目,并持续做好后续配套融资。引导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再贷款工具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和项目,在再贷款报账中优先给予额度保障。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签发或持有的票据设立再贴现专属额度,银行业机构为此类票据办理再贴现时,优先给予办理。
(三)降低产教融合型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积极向上级行申请优惠利率,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放贷款。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使用央行再贷款低成本资金,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二、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面落实费税抵免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等规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试点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型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教融合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给予财政支持保障。安排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激励,对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进行重点支持,推进职教园区项目建设。支持产教联合体中的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政策的培训给予财政补贴。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六)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安排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贫困县及民族县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八)合理分配收入。鼓励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责任,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重视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鼓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落实好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以及中等职业院校学生免学费、助学金政策。
五、落实土地保障政策
(九)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强化办学用地支持。对企业主导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的办学用地需求,可以按照教育用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保障。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对纳入省重大项目实施类清单的职业教育项目,使用省级统筹指标保障教育设施用地,其他项目由市县统筹安排。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支持以“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方式,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或相关运营实体提供用地支持。
六、健全信用激励和考核评价机制
(十一)增加企业信用资产积累。将主管部门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信息作为其他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公示。对诚实守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可视情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诚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十二)优先给予激励支持。发展改革部门优先推荐校企合作紧密、协同育人效果好的企业申请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积极引导企业申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优先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行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
(十三)鼓励企业发挥市场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率先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产教融合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完善所办职业教育机构考核机制,重点围绕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毕业生就业率和社会认可度等,完善相应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办好、做强职业教育。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