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5-02 00:00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完善“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新体系,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税费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工作机制,发挥征管共治合力,高效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规范税费征纳行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征管保障组织健全、税费服务精准便捷、数据共享赋能提升、税费征管高效协同、司法保障坚强有力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组织机制。市、县(市、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导落实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费收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税费征管保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税费征管保障联席会议,总结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职责。

3.建立税费征管保障需求快速响应机制。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紧急、重要的税费征管保障需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税费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费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费征管效能。

(二)切实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职责

4.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5.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改进办税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减纳税申报次数和办理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6.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税费征管工作负有支持、协助职责。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费征管工作,切实履行税费征管保障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费征管相关工作。

7.优化税费集成化办理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政务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等集成化办理服务,持续改进办税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效率。

8.完善并推广税费争议化解机制。针对税费争议,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中心,“一口”收办各类各渠道纳税人、缴费人的诉求。强化税费矛盾争议化解协同共治,积极联合公安、司法、法院、人社、医保、自然资源、残联、街道乡镇等部门,完善推广税费争议处理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工作

9.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大数据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目前暂时无法通过政务大数据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协商交换方式。

10.建立并完善涉税共享信息目录。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税费征管工作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涉税共享信息目录,并按照政务数据共享相关规定进行动态更新。涉税共享信息目录应当明确税费信息内容、提供部门、共享属性、更新频率、安全等级、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税费共享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目前市级涉税共享信息目录按照《承德市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承综税〔2023〕3号文)执行,根据省级涉税共享信息目录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11.确保涉税信息安全。涉税共享信息交换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严格控制知情人员,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在专用设备、系统中保管、使用,不得违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不得用于税费征管之外的其他用途。

12.提升涉税信息应用质效。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整合和深度挖掘,通过建立大数据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缴费人税收风险进行扫描分析,形成风险应对任务下发处置,不断提高涉税信息应用效率。

(四)持续推进税费征管部门协同共治工作

13.建立并完善税费协助事项清单。税务机关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所列举的税费协助事项,制定《承德市税费征管协助事项清单》(见附件),明确责任部门、协助事项、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税费征管协助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从事社会管理或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涉及税费征管保障事项但《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未提及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税费征收管理、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开展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14.统筹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保障工作。税务机关应会同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健全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参照《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统筹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保障工作,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征缴质效。

(五)不断完善部门协作深化联合监管工作

15.强化行刑衔接协作。加强税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涉税案件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共同探讨涉税案件重大政策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研判涉税违法犯罪形势,确定打击防范工作目标和措施,不断深化和扩展税收共治多领域合作。

16.持续抓好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税务、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持续抓好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保持打击虚开骗税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17.加强警税协作。积极推进“承德市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中心”实体运行,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着力提升联合办案效率。

18.加强税收违法案件的移送管理。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或者公安机关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三、工作落实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持续提升我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质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落实措施,对标对表抓好任务落实。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推动形成市县联动、各部门协同发力的税费共治新格局。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多渠道向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解读税费征管保障的便民利企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建立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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