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经济开发区 支持房地产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2022-06-21 00:00
为贯彻落实5月25日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召开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困难,并拟制定三项政策,开展三项行动用于支持房地产产业发展:
一、企业存在的困难
目前企业存在的普遍困难,一是区域大市政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房地产项目市政配套接入困难;二是预售和资金监管政策尺度较严,企业经营受限;三是我市金融机构未下调房贷利率,影响销售;四是疫情及扬尘管控措施严格,建设工期无法保障;五是延期交房项目业主落户及子女入学受限,业主矛盾突出;六是区域品质及宣传度不高,未扭转城乡结合部口碑。
二、制定三项政策
(一)创新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一是摒弃“以防代管”懒政行为,重点监管资金由3800元/平米调整为建设工程备案合同中标总价款,以不发生工程烂尾为目的;二是提高预售监管资金周转效率,优化监管资金拨付流程,由每个项目6个拨款节点,优化为6个形象进度拨款比例上限,不突破上限随用随拨;三是增加资金拨付依据,除按工程形象进度外,企业税金、规费、配套费用等凭缴纳票据及时拨付;四是避免企业资金多头重复监管,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保证金等可冲抵监管资金;五是支持企业在开发区拿地发展,开发企业在区内新拍土地的,经区主管领导批准可拨付预售资金50%的额度用于周转,6个月内归还;六是支持企业自持的商业综合体建设,开发企业在区内建设商业综合体并自持的,经区主管领导批准可拨付预售资金50%的额度用于周转,6个月内归还。(具体政策附后)
(二)创新质安监管理机制
一是将房地产项目纳入“拿地即开工”体系,质安监提前介入,相关手续容缺受理;二是项目楼栋建成后,住宅楼与市政配套分步验收,加快手续办理;三是项目主体验收实施分段式验收,使二次结构同步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四是区城市建设局联合区环保分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区域内政策因素造成的停工天数予以认定。(具体政策附后)
(三)创新购房补贴机制
一是为鼓励居民落户开发区,以购房补贴券的形式开展新一轮购房补贴;二是加快拨付2020年开发区人才购房补贴剩余补贴款;三是制定开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政策。(具体政策附后)
三、开展三项行动
(一)创新宣传模式提升区域知名度。一是举办“迎接党的二十大——我爱邢台,美丽开发区”全民摄影、短视频大赛活动;二是“创建国家开发区——大美宜居开发区新城”主题宣传推广月活动;三是“宜居开发区”购房券补贴、房产推介会活动;宣传开发区发展成果,树立开发区改革开放前沿的形象,塑造开发区“兴业宜居”品牌,提升区域价值,为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增加动力。  
(二)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一是快速极简审批,压缩申报材料,缩短工作时限;二是建立容缺受理工作制度,关键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和项目服务部门提供限期报送相关手续的承诺后,可以先行受理审核有关手续;三是提升服务水平,营造高效政务环境,主动上门服务,把服务“窗口”前移至企业家门口;四是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坚决避免多头执法。五是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落实领导干部包联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企业负责人可直接约见相关领导。
(三)赋能开发区品质提升。一是加大教育、医疗、 商业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招商选资力度,着力推进五星级酒店、红星美凯龙、襄元万创城、海洋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领功能片区的高密度多功能开发,完善丰富城市功能,赋予城市活力,塑造鲜明城区形象,全面提升区域品质;二是将企业提出的市政配套问题列入城建计划,全面提升区域承载力;三是开发区公安分局尽快建立购房落户机制,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完善购房入学措施,全面推进开区发人口聚集;四是结合区内各类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对区内村、居民劳动技能培训,增加就业机会,破除企业用工荒。
支持政策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邢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保证金、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开发区城建局根据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第四条  开发区城建局对全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待条件具备,由市住建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办理不动产个人分户登记达到20%止。
第六条  开发区行政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可以与监管机构、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为有效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如发放项目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未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发企业可在按揭贷款所在的商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协议时,开发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二)预售资金监管项目概况;
(三)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开发企业概况;
(四)规划总平面图(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
(五)预测绘报告书。
监管协议签订后,监管项目的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监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现场勘察制度,严格监管项目的勘察资料管理,妥善保存查看记录和项目施工进度影像资料;
(二)定期对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限制用款、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商品房预售项目售楼处公示栏内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项目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及专用账号;
(二)预售期间收取的购房款,应全部存入该企业开设的监管专用账户;
(三)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须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每月向监管机构提交银行对账单以供核对。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二)将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放款后全额存入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资金专用账户;
(三)按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内容及时划转预售资金,未经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向开发企业拨付监管账户资金;
(四)每月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对账单,如发现账务收支不平或有不明款项入账的,应及时与监管机构联系查明原因并更正;
(五)有关单位依法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                                                                                                                                                                                        
(六)遵守监管账户有关数据信息的保密规定,共同维护开发企业、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遵从先进行预售资金备案,后网签合同备案的流程,不得出现逃避资金监管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监管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核实交款信息,按交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交款凭证。购房人凭监管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在监管项目完成不动产个人分户登记达到20%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费用的总和(按施工合同备案价计,重点监管资金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总建筑面积);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拨付给开发企业。
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监管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三条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完成、内墙抹灰和地暖地面完成、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个人分户登记达到20%六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上限比例,拨款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开发企业随用随拨,不设定拨款次数。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使用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监管账户余额每栋楼留存50万元,每增加1栋楼,留存余额增加50万元;
(二)地下车库单独开立监管账户的,留存余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主体阶段按形象进度拨款,主体结构封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文件;
(四)地下车库主体结构完成,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0%,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文件;
(五)二次结构完成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80%,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二次结构完成证明文件;
(六)内墙抹灰和地暖地面完成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0%,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内墙抹灰和地暖地面完成证明文件;
(七)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8%,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八)办理不动产个人分户登记达到20%的,监管机构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并提供销户证明文件,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其他拨款情形。
(一)备案施工合同中的前期工程费、工程规费和税费可凭缴纳票据足额从重点监管资金中拨付,不受拨付比例上限限制,但监管账户留存比例不低于每栋楼50万元;
(二)为避免企业资金被重复监管沉淀,施工企业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冲抵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三)管委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区内新增拍土地。资金监管记录良好且未延误在建项目合同工期的,经区主管领导批准的,开发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或实控人一致的关联公司)在区内新拍土地用于开发建设的,可从预售监管资金中申请临时使用监管资金余额,使用上限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50%,同时开发企业需要出具承诺书,主要承诺事项:6个月内补齐监管账户余额,不影响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如未按计划施工,则需提前补齐监管账户余额,在此期间保证不发生农民工欠薪讨薪事件等。
(四)管委会支持城市经济综合体类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记录良好且未延误在建项目合同工期的,经区主管领导批准的,城市经济综合体类项目,如需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持有型综合体建设的,在城建部门监督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可超限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上限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50%,同时需在6个月内补齐监管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因市住建局合同网签限制性条件,对于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栋楼完成部分销售,出具楼栋纳入资金监管证明。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项目用款计划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按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办理不动产个人分户登记达到20%后,开发企业申请撤销监管时应当提交《撤销监管申请表》和不动产个人分户登记已达到20%的证明文件。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向开发企业出具《撤销监管通知书》。开发企业持《撤销监管通知书》到开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其项目网签合同备案,不予拨付监管资金。
(一)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拨付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五)监管资金流出本市或划入上级公司账户,未用于监管项目建设的;
(六)同一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开发销售商品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逾期不改正的;
(八)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九)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
(十)监管项目有严重延期交房问题或重大信访隐患的。
(十一)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计期间,开发企业不得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规定将房价款及时转入专用账户。对未及时入账、未及时拨付或者擅自拨付、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流出本市或划入上级公司账户未用于监管项目建设的,监管机构应当通知整改,并函告邢台银保监分局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机构有权停止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主动资金备案,甚至恶意逃避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支持政策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创新机制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区内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早交付,尤其是项目的建筑工程建设快速推进,简化质量安全监督流程,明确监督服务推进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邢台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推进机制。
一、一次告知机制。区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或纳入投资项目承诺制的企业,局质量监督科室以《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服务告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工程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明确告知办理要求及监督服务流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提前介入、主动作为,能交叉进行的工作交叉进行,不能坐等上个环节工作完结后再启动下个环节。
二、监督服务机制。区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完成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监督人员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针对该项目的监督服务工作计划。一是重点对基槽、主体、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其余节点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尽可能减少监督频次。二是项目单位按照自身建设要求,可按照分段或分层形式,定制主体验收监督节点,尽可能减少验收监督时间。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可在征求业主同意提前拿钥匙进行装修并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主楼施工的前提下,先组织主楼的竣工验收,室外配套和市政配套并行施工。
三、跟踪督查机制。局办公室督查小组,按照“开工时间、形象进度、竣工时间、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跟踪问效。监督人员完成监督后需向督查小组提供由被监督单位填写的《监督服务人员意见表》,对因监督服务问题影响工程进度的或有违反廉政纪律的,对涉及人员实行红灯预警机制,及时调整监督服务人员。
四、监督保障机制。区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强条实施,严守质量安全底线,监管服务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服务,督促各方参建主体到岗履职情况,把好质量关、安全关;对承诺项目不履行承诺的,依法提出监管意见,将承诺项目及人员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报区管委会。
 
支持政策三:
邢台经济开发区
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大我区对引进人才的保障力度,根据《邢台市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操作指南》有关精神,现就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制定操作指南。
一、补贴类型
(一)购房补贴
1.适用对象及条件。对2020年1月1日后来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均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在开发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被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购买首套自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及期限。博士研究生按1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第3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按8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4万元,之后每年2万元),分三年发放。补助发放期间必须连续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如申请人在补贴发放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在我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将所购房屋转让,则后续补贴停止发放。
3.申报需提交材料
(1)《开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本人及家庭成员首次购房证明、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
(7)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完税证明;
(8)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其他县区市享受过购租补贴发放政策,不能再享受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优惠政策;承租公租房的必须在领取购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享受租房补贴政策期三年内新购住房,按照购房政策补贴金额核减已享受租房补贴金额,给予购房补贴;享受租(购)房补贴政策人才由于工作调动调离原单位所在县(市、区),则按原单位所在县(市、区)引进人才政策继续执行;个人原因自主创业人才,按照创业场所所属县(市、区)人才政策执行。
(二)租房补贴
1.适用对象及条件。对2020年1月1日及以后来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均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引进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邢台市区未购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补贴标准及期限。博士研究生按15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按10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共发放36个月。个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购房并申请购房补贴的,自第一年购房补贴发放当月停发租房补贴。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符合租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则自不符合条件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3.申报提交材料
(1)《开发区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
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原件1份。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个人住房证明;
(7)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
对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
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高校等
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其他县区市享受过购租补贴发放政策),不能再享受引进人才租房补贴优惠政策;承租公租房的必须在领取租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享受租(购)房补贴政策人才由于工作调动调离原单位所在县(市、区),则按原单位所在县(市、区)引进人才政策继续执行;个人原因自主创业人才,按照创业场所所属县(市、区)人才政策执行。
二、申报时间和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间
上述补贴的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受理(节假日除外),原则上每年发放四次,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二)办理流程
1.受理。2020年1月1日后,凡符合购(租)房补贴条件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将申报材料和申请表报开发区城市建设局,由区城建局对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需复核社保缴纳、学历认定、劳动合同等材料的申请对象,由区城建局函告区组织人事局,由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在收到复核函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经复核后,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详细原因或其他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区城建局。
2.公示。经审核后,由区城建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信息在邢台经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告知相关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3.拨付。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城建局,区城建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自主创业者)由单位发放给补贴对象。
三、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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