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为扎实推进全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5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22〕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发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发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邢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区情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定《邢台经济开发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区社会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
2.因地制宜确定本地服务项目。区综合办对照《邢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我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包含《邢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邢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区人民法院、区经济发展局(发改、)、区城建局(交通运输)、区公安分局、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卫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区组织人社局(社保)、各镇办负责;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镇办及各相关部门,不再列出)
(二)主动响应精准提供服务
3.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我区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4.精准服务不同老年群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依托村(居)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区公安分局、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卫健、残联)、区经济发展局(商务)、区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5.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落实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稳妥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重点解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
6.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争取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市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奖补政策,持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制度,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倾斜力度。
7.完善多渠道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向脱贫地区倾斜,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区经济发展局(发改)、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办)、区组织人社局(社保、医保)、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8.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整体方案。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9.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退伍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10.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镇办和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建设以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区、镇办、村(居)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加强区、镇(办)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区经济发展局(发改)、区社会事务局(民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1.强化家庭赡养能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依托镇办和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
12.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优先推进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2023年至2025年底至少改造60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镇办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销售和租赁服务,构建依托行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科技+生产+配置+服务+用户”的租赁服务体系。
13.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在各类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老年人熟悉的线下服务途径,保障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困难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健康码”管理措施,便利老年人通行。加快推进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无障碍自助公共服务设备部署。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持续做好电信行业为老关爱服务,努力消除“数字鸿沟”。
14.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制定,推进服务机构标准化发展,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到2025年,全区镇办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一级。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标准认证激励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认证工作。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区经济发展局(发改、工信)、区城建局(交通运输)、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卫健、残联)、区财政金融局、区组织人社局(人社)、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区民政要会同区发改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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