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资源的处置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杜绝非法开采、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处置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二)其它类项目建设:包括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矿山修复、安全隐患整治、设施农用地项目以及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国有、集体)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三)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二、处置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的处置工作。
区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区管委会批准建设辖区的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各镇办、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
三、处置原则
(一)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经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二)砂石资源处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净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如发现的矿产资源属国家、省、市级管理的重要矿产品的,应由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三)工程建设项目矿石资源开采的期限,原则上与施工期限保持一致,一般为1年至2年,特殊项目可再延长1年。工程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应一次规划、一次出售,金额一次收取,施工可分步实施。
(四)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并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经批准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矿山修复、安全隐患整治、设施农用地项目以及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国有、集体)。
四、处置流程
(一)申请及测算认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及其他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施工许可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时发现存在砂石资源,有自用需求的,应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或区水资源管理中心申报,同时提供项目用地手续、施工地勘报告、施工设计方案、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对采出物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采出物鉴定报告》。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资料。
(二)拟定处置方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或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在接到书面申报并审查同意后,牵头组织项目所在镇、办,区城建、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勘。依据提交的相关资料组织部门或专家进行审查,对剩余砂石资源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或区水资源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砂石资源进行评估,并编制处置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三)竞拍处置。处置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以公开竞拍方式确定处置主体,所得收益缴入区财政收入。中标的处置主体必须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属地镇、办负责对发现的砂石资源临时监管,防止偷盗,并及时组织移交工作。
(五)收益结算。拍卖交易手续费、砂石资源评估费、属地镇办临时监管费等列入处置成本,成本结算按实支付,总额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的60%。剩余资金纳入区财政收入。
五、项目施工管理
(一)项目管理。砂、石资源竞得主体应具备道路和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建立现场管理、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台账档案等制度,以备查验。项目所属地镇、办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人员责任和管理措施,切实做到施工全程监管,严禁出现项目变相开采、越界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交验收申请。需开展复核实测,严厉打击越界采挖行为。
(三)监督管理。竞得企业要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开采矿石资源负总责。凡是乱采乱挖、未按处置方案实施的,追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监管措施及要求
(一)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城市建设局、水资源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安监局、农业办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砂石资源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指导、监管工作,并要认真履责,密切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严格对照项目处置方案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监管合力。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采取有效手段,确保项目规范有序推进。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严禁超施工范围、违背设计方案乱采乱挖、破坏环境。应及时将施工项目涉砂石资源处置方案纳入项目施工整体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可实施性。
在建设时,不得擅自外运、加工、销售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砂石资源,对隐瞒不报、私自销售砂石资源的,一经查实,一律按非法采矿从严从重查处。
(三)施工项目涉砂石资源需设置临时堆放场地由建设单位、所辖镇政府、办事处共同确定,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到指定位置,派专人看管,所需费用纳入成本核算。对需在场地内堆放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做好场地的环评等工作,确保安全。
(四)项目所辖镇办要履行好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好周边矛盾,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施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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